一、事项名称
食品(粮油)质量检验检测。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的食品检验机构。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咸安区锦龙路28号)。
四、办理条件
(一)相关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委托检验检测:由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样品,且样品符合其相应检验标准要求;
(三)监督抽检:由行政部门下达监督抽检工作计划或抽检任务委托书(函)。
五、申请材料
(一)委托检验:
1.现场填写《检验业务受理书》(食品)或《委托书》(粮油);
2.若《检验业务受理书》或《委托书》无法加盖公章,经办人需提供盖有委托单位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符合检验的样品;
4.如需要补充其他材料,如:送检样品质量标准(国标和行业标准除外)、相关部门备案的技术文件等资料,委托方应于办理委托检验时一并提交。当散装等无法确认生产者相关信息的样品送检时,检验报告中不出现生产者名称及其商标,如确需填写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监督抽检: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或相关行政部门文件执行。
六、基本流程
(一)委托检验:由委托人携带样品到办理地点办理委托检验检测手续,开具委托检验检测受理单,检验机构在约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委托人领取检验报告;
(二)监督检验: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监督抽检工作计划或抽检任务委托书(函),检验机构按照工作计划抽、检样品,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七、办理时限
(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各环节时限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二)粮油监督抽检各环节时限要求按照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要求;
(三)委托送检业务时限要求由双方协商约定。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大厅5号食品窗口(咸安区锦龙路28号)。
(二)电话咨询:
0715-889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