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咸宁市咸安区锦龙路28号)
四、办理条件
(一)相关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委托检验检测:由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样品,且样品符合其相应检验标准要求;
(三)监督抽检:由行政部门下达监督抽检工作计划或抽检任务委托书(函)。
五、申请材料
(一)委托检验:
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查验身份证原件);
2.《检验业务受理书》(现场填写);
3.若《检验业务受理书》无法加盖公章,经办人需提供盖有委托单位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
4.符合检验的样品;
5.如需要补充其他材料,如:送检样品质量标准(国标和行业标准除外)、相关部门备案的技术文件等资料,委托方应于办理委托检验时一并提交。
(二)监督抽查: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六、基本流程
(一)委托检验:由委托人携带样品到办理地点办理委托检验检测手续,开具委托检验检测受理单,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检验检测任务,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二)监督检验:行政部门下达监督抽检工作计划或抽检任务委托书(函),检验机构按照工作计划抽、检样品,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七、办理时限
(一)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各环节时限要求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二)委托送检业务时限要求由双方协商约定。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咸宁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所(咸宁市咸安区锦龙路28号)。
(二)电话咨询:0715-8256056。